最高法院裁定重审!友恒律师成功办结标的额达20亿元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!-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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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裁定重审!友恒律师成功办结标的额达20亿元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!
2024·04·07

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通常金额较大、合作程度深入、合作时间长,但是因征拆安置、费用补偿等各类现实问题导致项目开发受阻,则各方交易及合作极易出现争议和纠纷。近日,友恒律师成功办结了一起合资、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,涉案金额高达20亿。


中冶建设某公司、中冶天津某公司与天津市某政府、天津市某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合作开发天津市某居住区起步区项目,根据相关协议,各方约定的土地整理项目自2010年启动,后因多种原因导致项目拖延并最终处于停滞状态,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推进该项目,但均未能达成一致。2018年,中冶建设某公司、中冶天津某公司提起诉讼,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(2018)津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,驳回中冶建设某公司、中冶天津某公司的诉讼请求。中冶建设某公司、中冶天津某公司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(2018)津民初X号民事判决,故委托友恒律师代理维权。

友恒律所在公司选择合作律师事务所的投标环节,因在相关业务领域的丰富经验、强大的律师团队、专业的诉讼方案等,在众多律所中脱颖而出并中标。接受委托后,友恒律师通过详细梳理案件资料最终确定诉讼策略,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。


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:土地整理费用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;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;四个地块的土地整理费用能否区分等问题。

针对前述争议焦点,友恒律师主张:一、一审判决错误地认定了分块开发、分步收回投资的意义和范围,错误地认为分块开发就是指的按照ABCD分块整理、分块结算,是对各方协议的错误解读;二、一审判决认定土地分块整理完成并办理完毕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是给付土地整理费用的前提条件严重错误;三、一审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,在本案中应当作为认定住建委付款的有效结算依据;四、一审判决以原告是否要求解除合同,作为能否支持原告结算回款的前提是错误的。本案中,上诉人在一审中无论是否请求解除合同,并不能成为依据合同主张合法债权的障碍和先决条件。

本案因标的额巨大,案情复杂,且涉及政府的历史遗留问题,经多次研讨,并向最高院充分表达本所代理意见,最终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。


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,裁定如下:

一、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(2018)津民初X号民事判决。

二、本案发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。

上诉人中治建设某公司、中冶天津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81078元,予以退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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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案件类型多样化、复杂化,通常案件涉及纠纷争议标的巨大、法律关系复杂、解决过程漫长,建议在合作前期提前做好风险防控,在产生争议时应及时邀请专业人员介入,以妥善应对后续复杂的协商及争议处理过程。


本案代理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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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丽华

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

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,主要为客户提供争议解决及公司日常法律事务方面的法律服务,客户对其的评价为“专业和敬业兼备”。至今,朱丽华律师已在包括由北京各级人民法院及多个省市人民法院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、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的约三百件民商事诉讼(包括执行)、仲裁案件中为客户提供过专业的法律服务,并曾为多家公司出具过法律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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